安阳工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多争取高层次项目,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适用对象
1、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完成了岗位所规定的科研任务以外的部分,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在岗位职责规定内的科研成果,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2、受聘于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其兼做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范围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编译著、论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CN刊号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
3、经过主管部门鉴定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4、在全国性或国外刊物上刊出、或在全国作品展览会上展出、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艺术作品。
5、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
第四条 申报要求
1、凡申报奖励的科研论文、著作、成果和项目等,第一作者(或第一主持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且必须将安阳工学院作为第一署名(或完成)单位。
2、凡申报奖励的科研论文、著作、成果和项目等,必须是已在科研处按时登记过的科研论文、著作、成果和项目,登记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6月30日。
3、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再作整体申报。
4、丛书既可以作为一项研究成果申报,也可以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
6、发表于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
7、被SCI、EI、SSCI、ISTP等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8、省部级以上项目和奖励以下达的立项通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个人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立项通知、奖励证书和学术界评价材料原件(评奖后退还),交所在单位经审验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申报奖项结果公示,5日内无异议,签字盖章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3、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执行。
第六条 申报时间与奖励办法
1、安阳工学院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9月申报上年度奖励。
2、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1) 学术论文
① 被 SCI、EI 、SSCI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最高奖励6000元。
② 在国家一级期刊或国外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的论文,每篇最高奖励 1000元。
③ 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学术期刊 (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本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最高奖励300元。
④ 在其它 CN刊号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按100元的标准发放。
⑤奖励论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篇幅不应少于 3000字。
(2)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含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教材),分别按5000元和4000元的标准发放;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分别按每部3000元和1000元的标准发放(以获学院出版资助的除外)。
(3)在国家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文艺作品,按每项1000元的标准发放;在省级以上刊物、作品展、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文艺作品,按每项300元的标准发放。
(4)科技成果:经科研处认定,按转让费的10%进行奖励。
(5)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国家级奖励的,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学院再给予2倍奖金配套;获得教育部、河南省及其他部委等省部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学院再给予1倍奖金配套;获得省教育厅等厅局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有奖金数额的按配套0.5倍奖励,无奖金数额的按1、2、3等奖3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获河南省自然、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6)以上奖励或成果同时符合多个获奖条件,则就高享受一项,不重复奖励。
(7)对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会议研究批准后给予重奖。
第七条 相关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初步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证属实的,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同学院岗位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