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技攻关、推广项目经费。
2、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国家教委社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
3、省科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经费。
4、省教育厅及其它厅局下达的各种项目经费。
5、安阳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项目经费。
6、学院设立的院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凡属上述范围内的科研经费均需由财务处统一核算。
2、科研经费在财务处按类立户,按项目设立经费本,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3、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完成项目所需仪器、药品及其它辅助材料购买、运杂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印制、复印费用。
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调研等所需费用。
本课题组所在实验室的小型维修、建设。
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工工资及加班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补助。
本项目所需的其它费用。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才予报销,超过 10000元的开支须经审计处审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为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对使用课题科研费购置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者,学院给以购置费10%的配套费,由学院科研基金中支出。
4、各项科研经费到院后,提取5%的管理费,5%的水电费。各项目发放一定数额的立项费用于特殊开支及奖励。国家级项目不超过项目费的10%,省级项目不超过项目费的5%。
5、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禁止挪作它用及私自转入其它项目。项目经费应按计划使用,5000元以下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科研处审批。
6、确因接待工作需要,可以支出一定数量的招待费,但总数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
7、遇下列情况,科研处应予停止经费使用:
(1) 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 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检查者;
(3)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其它科研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三条 结余科研经费的使用:
1、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之后,所余经费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2、对于结余经费如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情况可按下列两种办法之一由课题组选择处理;
(1) 结余经费的40%用于奖励项目承担人,30%纳入学院科研基金,20%用于以后立项的再投入,10%用于奖励主管部门、院、系管理人员。
(2) 结余经费转入新立项目,该项目可以是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也可以是自选项目(自选项目应填写规定的报表并经论证与备案)。
3、用于再投入经费在原课题组成员承担新的项目之后,可由原项目主持人决定转入的项目。未经立项者,暂停使用。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1、科研处、财务处、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督责任。
2、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冻结经费使用并视情节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3、对经费使用效果好的课题组或个人,将给以表彰,并在新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