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洹滨校区,学校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集中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项形式
由省科技厅社发处负责组织专家审核结项(主管部门不需再组织专家结项)。
二、受理材料及结项时间
2021年分两批集中结项:第一批集中结项时间为3月底;第二批集中结项时间为9月底。
三、受理范围
(一)2018、2019、2020年度立项且未结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
(二)2017年度立项且未结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须在2021年1月15日之前提交结项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2018、2019年度立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明年起不再受理结项材料。
四、受理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登录河南科技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结项报告,并上传附件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先后登录管理系统,按照结项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
(三)项目负责人再次登录管理系统,将结项报告生成PDF文档进行打印,连同附件材料一并书籍式装订成册,报送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单位)由管理系统生成推荐结项项目汇总表并盖章确认,连同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受理。
五、时间安排
(一)2017年度立项且未结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须在2021年1月14日之前提交结项材料。
(二)2018、2019、2020年度立项且未结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须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或者9月15日之前提交结项材料。
(三)项目结项如需办理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的,请按照省厅要求在填报系统前完成审批手续。
联系人:张天鹏 杨欢 刘威
电话:5366585
附件:
1.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结项要求
2.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科研处
2021.1.8
附件1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
结项要求
一、结项报告填报要求
(一)结项报告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附件材料应全部上传和装订(其中专家验收意见和专家组成员名单无需填写和提供)。
(二)结项报告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员等关键信息应核对无误。
二、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一)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发生人员变更或延期结项的项目须提供)。
(二)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的复印件(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应由承担单位审核盖章)。
(三)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复印件。
(四)能够证明项目实施完成的支撑材料。包括研究报告、论文论著、知识产权,以及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装置的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记账明细等财务凭证。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需提供经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经费使用记账明细等财务凭证;如经费有结余,还需提供经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结余经费用途说明。
三、重要事项变更要求
(一)项目延期。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需延期的,须在计划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社发处。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项目计划实施周期过半之前填写《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社发处。同时,在结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20年度及之后立项的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须在计划实施期满后3个月之内提交结项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结项报告网上填报内容应与提交的纸质材料内容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起止日期、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等)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取消项目结项资格。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豫科〔2017〕161号)执行。
附件2
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社发领域)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承担单位 |
|
项目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省拨资金 (万元) |
|
结余经费 (万元) |
|
一、事项变更内容及原因(请在相应空格内填写) |
延期 |
原计划完成时间: |
新计划完成时间: |
延期原因: |
项目组 成员变更 |
原项目组成员: |
新项目组成员: |
变更原因: |
终止 |
(终止原因) |
其他事项 |
|
二、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三、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四、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五、省科技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