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
关于印发《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安阳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安阳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培育高水平师资,为学校将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打好基础,学校决定与国内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学校分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统一领导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原则上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基础课教育和专业课教育阶段,第二阶段为科学实验和硕士论文撰写阶段。依据联合培养协议,我校参与学位授权单位(联招学校、科研院所)的硕士研究生全程培养或阶段性培养。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为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学位授权单位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工作计划及联合培养协议等要求,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研究生所在院(部)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进行指导、评审和检查。
第五条 导师职责
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须为在职在岗教师,应在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取得聘任证书或联合培养协议。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
2.引导研究生积极申报各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教学、科研条件;
3.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4.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所在院(部)要有1-2名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并主动联系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洽谈联合培养事宜,联合培养协议和导师资格证书需在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所在院(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照学位授权单位的要求,积极向学校推荐具备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备选导师,报学位授予学校进行资格选拔和聘任。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备选导师的基本条件是: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
2. 年龄在55周岁以下,正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3. 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已取得较丰硕的科研成果;
4.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过本科生主要课程,能至少承担2门硕士研究生必修课教学工作。
5. 有在研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并有一定数量的课题经费,文科不少于2万元,理(工)科不少于4万元。
第八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要求,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院(部)和导师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学校方可正式受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1.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书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
2.《安阳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信息表》(附件1)和硕士研究生学籍表及相关证明。
第九条 导师要根据学位授权单位(联招学校、科研院所)的培养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培养任务,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要署名安阳工学院。研究生毕业离校前,须向我校提交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开题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和硕士学位申请表等),由科研处和所在院(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简称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理(工)科类每生每年2000元,文科类每生每年1500元。培养费依据研究生来我校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一年以内的按一年算,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两年算。培养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1. 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费由该生导师具体分配掌握使用;培养费支出包括:学术活动费、科研材料费、样品加工和分析测试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差旅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
2.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导师可以劳务费形式从在研课题中支取不超过15%的课题经费作为学生的每月科研补助费,月标准由导师根据在研课题经费状况和学生实际开展科研的情况自定;
3.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提供免费学生公寓住宿,住宿由研究生本人向学生处申请,并填写《安阳工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登记表》(附件2),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4.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培养费的各项开支票据报销需经导师签字和所在院(部)领导签字,经科研处主管人员审批登记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计入该导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指导论文及日常管理按每生每年100学时标准教学工作量计算;承担研究生课程以学位授权单位(联招学校、科研院所)的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书为准,按我校本科教学工作量的1.5倍核算标准教学工作量。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由科研处核实签字,报教务处统一核算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