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主旋律,增强院内的学术气氛,增进交流,拓宽师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规范院内学术报告的举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学术报告(讲座),必须经科研处严格审核、备案后才能举办,其中社科类报告(讲座)须先到宣传部政审,经同意后再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术报告审批时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人相关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社会兼职、主要学术成就和研究方向等);
2、报告的主要内容(题目、大纲和文稿);
3、报告所必需设备(扩音器、投影机和视频展示台);
4、报告大约所需时间。
三、所有报告(讲座)原则上必须在报告厅举办,相关部门应提前 1周与科研处预约报告的时间,以科研处填写的“报告厅使用通知单”为凭证。
四、学术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 2小时。需学院付酬金的学术报告,所需费用由科研处审核并负责结算;学术报告完成后,凭学术报告通知单(第三联)到科研处领取酬金,酬金的具体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告所需的宣传海报由科研处提供统一式样,由各部门填写并负责张贴。
六、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