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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内学术报告的暂行规定


2012年11月20日 11:13  点击:[]

   
    为弘扬主旋律,增强院内的学术气氛,增进交流,拓宽师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规范院内学术报告的举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学术报告(讲座),必须经科研处严格审核、备案后才能举办,其中社科类报告(讲座)须先到宣传部政审,经同意后再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术报告审批时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人相关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社会兼职、主要学术成就和研究方向等);

    2、报告的主要内容(题目、大纲和文稿);

    3、报告所必需设备(扩音器、投影机和视频展示台);

    4、报告大约所需时间。

    三、所有报告(讲座)原则上必须在报告厅举办,相关部门应提前 1周与科研处预约报告的时间,以科研处填写的“报告厅使用通知单”为凭证。

    四、学术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 2小时。需学院付酬金的学术报告,所需费用由科研处审核并负责结算;学术报告完成后,凭学术报告通知单(第三联)到科研处领取酬金,酬金的具体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告所需的宣传海报由科研处提供统一式样,由各部门填写并负责张贴。

    六、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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