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的向全院通报各单位及个人科研成果信息,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2、被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3、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4、在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5、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
6、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正式展出或演出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
7、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申报材料:
1、科研成果登记表1份;
2、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的证书复印件。
4、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第三条 申报时间:
每年的 6月15日—6月30日为上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2、未经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3、论文、著作未交原件、复印件的;
4、国外学术刊物复印件未附封面、目录、版权页的;
5、美术、音乐创作作品未提交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证明的;
6、获奖成果末提交奖励证书的。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须按要求统一组织本单位的成果登记申报工作,在上报登记材料时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当年在编专职教师姓名、职称和其他工作人员姓名、职称。
第六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每年编发一期科研公报。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