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黑龙江某高校李某某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2:辽宁某高校郭某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3: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4:原北京某大学科研人员宋某某,为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刻意借用亲友、老乡等5名无关人员的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虚构5人为项目校外劳务人员,伪造虚假劳务聘用合同、劳务支出清单。通过虚构劳务事项、虚报劳务费用等方式,累计虚报经费81.6万元,实际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68万元(税后实得57.12万元),并从中截留32.6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剩余资金全部私用。审判结果: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劳务关系、虚报冒领中央财政科研资金,贪污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依法全部追缴。
案例5: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借科研实地调研之名,擅自携带家属前往镇江、南京、济南、青岛等地游玩,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科研调研工作。返程后,其编造虚假调研行程、伪造简短调研报告,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违规套取科研差旅经费,其行为漠视纪律规矩,损害科研工作严肃性。答某因违规套取科研差旅经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全额退赔违规报销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因监管不力,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6:上海交通大学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期间,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通过上述手段累计套取科研经费达145万余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 20 万元,开除党籍与公职,全额退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