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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11月20日 14:31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的经费管理,保证学校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校配套建设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比例规定如下: 
    1、购买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低值易耗材料、小型专用设备;学术成果或学术论文发表所需的版面费;科技成果的查新费和鉴定费;资料的复印、打印费等。此类经费开支应占总经费的60﹪。
    2、重点学科人员学术交流所需的差旅费以及与之相关的费用,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此类经费开支可占总经费的15—20﹪。
    3、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考察费)。此类经费只能占总经费的10—15﹪,但不能超过15﹪。
    4、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10%。
    5、各重点学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划使用所拨经费,不得突破使用数额和有关比例。

    第五条  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小型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畴,应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六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第一负责人与该学科全体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须先经学科负责人签字和学科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然后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登记,最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学科负责人本人报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则须先经该重点学科第二负责人和其他一名人员签字,然后由学科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并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登记,最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各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应向该学科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符合学院财务规定,并自觉接受学院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部门和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院将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对下年度本学科建设经费提出使用计划,经学科所在部门初审后,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安阳工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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