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0〕22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加强重点学科的管理,实现建设目标,根据安工院[2007]5号文件《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体现我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促进科研水平提升,提高我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实现学科建设的新突破,遵循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扶植,统一评选、统一规划,重点建设、重点扶持的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瞄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带动我校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重点建设,努力使部分学科成为我校乃至河南省高素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我校重点资助建设的学科,在学术和应用方面要有方向集中、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素质优良的学科队伍;要以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为依托,建设高水平的学科基地和平台,拥有一流的仪器设备、丰富的信息资源、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以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宗旨,使重点学科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基地,成为地方高新产业的“孵化器”和技术改造创新的服务站,成为区域教育文化中心。要争取有若干个学科点进入省级重点学科行列或提升到省级重点学科水平,要力争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条件和水平。
第三章 管理模式和职责
第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系(院、部)、重点学科点三个层次上的目标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学科的统一规划、评审、资金投入及建设绩效评估,通过制定政策、业务指导、绩效评估与拨款相结合的机制对重点学科进行动态目标管理。重点学科点要与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
第七条 各系(院、部)、重点学科点应认真做好学科建设规划,把重点学科建设与学校的战略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产学研结合、特聘教授岗位设立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建设在学校发展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社会服务中的核心示范作用。各系(院、部)、重点学科点要统筹组织、协调学科建设管理中涉及目标确立、计划执行、人员配备、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科点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校级重点学科点实行第一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第一学科带头人在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第一学科带头人应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估量学科发展机会,团结和领导学科成员参与制订并实施具有效力和效益的目标规划,确保学科点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效绩。学科点的成员组成要相对稳定。鼓励引进人才,允许人员流动,但学科成员如有变动,要由所在系(院、部)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的管理创新,在学科建设的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管理理念、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各系(院、部)、重点学科点应在学科成员内设置学科秘书负责学科建设的档案管理、经费报销登记、年度自评报告上报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十条 重点学科应致力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相对优势,追踪和把握学术前沿,注重创新与突破,加强交叉融合和发展,使学科方向集中稳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要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汇聚学科队伍,组建科研团队,加强集体攻关,集中力量攻克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课题,特别要瞄准区域高新技术优势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行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任务。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要致力于建设一支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结构合理、开拓创新的学术队伍。学校在学科点教学、科研人员编制、经费安排、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与培养、学科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国内外进修等方面要优先考虑重点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对重点学科建设进行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系(院、部)采用其它合法、有效的筹资办法,加大对重点学科的投资力度。学科建设资金应本着有利于尽快实现学科既定建设目标的原则,优先用于提升学科水平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按照安工院[2007]2号文件“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不同学科点不得重复购置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凡属可以共用的资源,应由学校统筹计划、统一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使用率。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年度购置计划,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按学校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依照重点学科点与学校签定的建设目标任务书,对学科点的建设管理绩效进行(每年一次)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 学科点每年至少召开3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纪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学科点应对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写出年度中期自评报告和年度自评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推动自身建设和发展。学校于次年的3月份组织对学科点年度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学科点建设绩效达到以下要求的,评估成绩为合格:
1、学科发展方向明确,研究态势良好,研究方向保持明显特色和优势,承担有国家、省、行业科研课题,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2、学术队伍稳定、结构合理,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成效显著;
3、学科带头人、学科点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4、学术文化浓厚,学术交流活跃,富有成效,学术信息渠道畅通有效;
5、经费使用效益高、效力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使用率高;
6、团结协作,管理绩效突出。
其中,业绩特别突出,有同行公认的标志性成果的学科评估成绩为优秀。
第二十条 属以下情况的,评估成绩为不合格:
1、没有形成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学科研究方向不明确,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果不明显;
2、学术队伍结构不合理,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后备力量;
3、学科点未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4、学术交流开展不力,学术信息渠道不畅通;
5、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低、效力差;
6、学科缺乏凝聚力,教学、科研、管理效绩差。
第二十一条 评估成绩优秀的重点学科点,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评估成绩合格的重点学科点,要继续巩固和扩大建设成果,争取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点;评估成绩不合格的,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一年后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校级重点学科点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