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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2016年09月13日 16: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安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负责统筹实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单位)按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均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原则、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

1.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在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联合派出监督检查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对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把握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整体情况。选择具体项目(课题)进行重点检查,点面结合,发现并解决突出问题。

3.监督检查与完善管理相结合。通过监督检查,总结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

4.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相结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手段,纠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5.监督检查与积极服务相结合。监督检查工作重在督导,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简化监督检查工作的流程,减轻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督促受检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和改进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制度管理、完善机制,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第六条 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两种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组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等方式,核查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听取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二)监督检查工作组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向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3.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果处理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等;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查报告、组织会议或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等;结果处理阶段主要包括审定及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等。

第九条 重大专项和重大攻关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攻关项目经市科技局授权,可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检查,但要加强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监督检查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组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15〕第427号)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11日起 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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