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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自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7日 09:11  点击:[]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课题,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实验研究、设计试制和辩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省科委、省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

    1、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台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

    3、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条  申请专利权是用法律形式确认科技成果所有权、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最佳途径。因此,每项应用或开发项目完成后,应首先对该项目进行专利性分析,对于符合专利要求,又具有应用前景的成果,应先申请专利,然后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

    l、科技成果鉴定是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每项课题完成项目规定任务和技术要求后,都应及时鉴定。

2、凡是国家、部或省下达课题或项目,均由下达课题或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我院参加的协作课题或项目的鉴定,应由主持单位组织我院参加,事前报科研处备案。

    3、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科研处对研究者申报材料审核后,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完成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的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4、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其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应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鉴定大纲、研究报告、工艺报告、企业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

    l、为了全面掌握我院教师每年度完成的科技成果情况,每年底要对教师出版的专著、发表的学术性论文、鉴定的科技成果、获得的各类奖励进行登记并编印当年度的科技成果公报。具体办法以“安阳工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为准。

    2、凡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要实行上报登记制。成果完成者要填写《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成果登记卡》并与上报登记项目的鉴定证书一起报科研处。

    3、一项成果实行一次上报登记原则,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上报。

    第五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l、凡通过鉴定并已登记公报的科技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申报国家级、省级、厅(局)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

    2、凡我院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上述有关奖励条件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处审查,经学院审定向上申报。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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