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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7日 09:11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督促和加强我院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逐步实现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院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学研究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及时展示我院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更好地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指: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等。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沦、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3、未出版和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4、列入各级科研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评审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三条  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的管理机构为院科研处,各系、部(室)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实行一年一度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统计和申报制度,每年定时对上一年度的成果在所规定范围内进行登记,汇编成《安阳工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公报》。

    第五条  建立我院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凡已被登记的成果应上报原件一份立卷归档。凡以我院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得到各种形式资助而出版的,作者应送学院每种十套,未经资助而出版的亦应送学院每种五套,以便存档。凡承担列入各级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阶段性和终结性成果报送有关单位、部门,并送院科研处两套存档。

    第六条  凡我院科研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基金规划的课题研究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将评审意见报送课题委托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积极组织参加各级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凡参评的成果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必须是我院科研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各系、部(室)审查,经院科研处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逐步完善我院的奖励制度。凡以安阳工学院名义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学院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对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有很大突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学术价值较高,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科研成果,不论何种形式,各系、部(室)均应写出专门报告,及时报学院科研处,以便学院向有关单位反映和推荐,上报时须附上成果评价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上一条:安阳工学院自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下一条:安阳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安工院办〔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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